陕师党发〔2012〕10号
关于印发《陕西师范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陕西师范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经2012年6月28日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员工传达,并遵照执行。
中共陕西师范大学委员会
陕 西 师 范 大 学
2012年9月10日
陕西师范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明确我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任务和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机制创新。
第二条 坚持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三条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工作方针。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学校党委对全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和上级组织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分析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学校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保证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
(二)领导和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法规制度,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加强校园廉政文化建设。
(三)贯彻执行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进一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推进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
(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学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七)领导和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切实解决重大问题。每年至少听取一次纪检、监察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专题汇报。
(八)监督检查学校处级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
第五条 学校行政领导班子对行政工作范围内的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反腐倡廉工作要求,把反腐倡廉工作与教学、科研、行政等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二)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运行科学规范和公开透明,推进校务、院(处)务公开,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三)加强学风建设,规范教师从教行为,纠正学术上的不正之风和不端行为。
(四)支持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工作,每年至少听取一次监察、审计工作汇报,解决困难和问题,充分发挥监察审计部门的职能作用。
(五)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处级行政领导班子反腐倡廉工作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党委书记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校长是行政序列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均应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监督领导班子成员廉政勤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
第七条 党委书记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每年组织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常委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和完善党委会议议事规则;带头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带头遵守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主持召开校级领导班子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对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处级干部进行廉政谈话。
第八条 校长要部署安排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等方面的反腐倡廉工作,明确领导班子成员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纳入年度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和完善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带头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带头遵守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加强制度建设,研究制定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
第九条 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分别对职责范围内和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贯彻落实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部署,督促分管部门领导班子及成员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每年听取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反腐倡廉工作的情况汇报;发现问题,及时提醒,促其纠正。
第十条 纪委对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纪委、监察处协助学校党委、行政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和任务分解;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自律教育,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制度,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开展专项执法监察工作,查办违纪违法案件。
第十一条 纪委书记对职责范围内和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和上级组织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分析研究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提出意见和措施;组织实施对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抓好查办案件工作,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重要情况及时向学校党委及上级纪检部门报告。负责或受党委书记、校长委托,同党员干部进行廉政谈话。
第十二条 学校各处级领导班子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各部门、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决策部署,明确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文件和制度规定,开展廉洁从政、从教教育。
(三)紧密结合业务工作实际,制定反腐倡廉制度,注意抓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切实加强源头治理和风险防范。
(四)每年进行一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自查,采取措施解决存在问题。协助和支持纪委监察部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第十三条 各部门、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对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领导班子成员、党员干部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坚决纠正,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的重要问题。
第十四条 各部门、学院领导班子成员要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结合工作特点和实际,制定和完善反腐倡廉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职责范围内存在的问题,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三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十五条 成立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落实学校党委的决策、部署,检查考核学校各部门、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校长、纪委书记担任。小组成员由学校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纪委、监察处主要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处,办公室主任由纪委副书记兼任),纪委、监察处负责党风廉政建设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
第十六条 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的规定,接受上级组织对其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学校党委按要求每年年底向上级组织报告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按要求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职责范围内及分管部门党风廉政责任制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处级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并向学校党委报告检查考核情况。
第十八条 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根据学校实际制订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
第十九条 检查考核可以与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第二十条 建立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年度考核和工作目标考核、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将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处级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列为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本单位进行评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应尽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学校领导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处级领导班子有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二十五条 处级领导干部有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六条 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七条 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和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八条 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违反本办法,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纪委监察处、组织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领导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个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陕西师范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暂行规定》和《陕西师范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暂行规定》(陕师党发[2000]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