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师党发〔2012〕12号
关于印发《陕西师范大学关于领导干部
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陕西师范大学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经2012年6月28日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员工传达,并遵照执行。
中共陕西师范大学委员会
陕 西 师 范 大 学
2012年9月10日
陕 西 师 范 大 学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反腐倡廉建设,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10]16号)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报告人范围:全校副处级及其以上干部(包括同级调研员及享受同级待遇人员)。
第三条 报告事项:
(一)领导干部收入、房产、投资等情况
1.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等;
2.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及其它各类兼职所得;
3.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4.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5.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情况;
6.其它收入情况。
(二)个人有关事项情况
1.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2.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3.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4.本人在经济实体中的兼职情况;
5.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港澳、台湾居民通婚情况;
6.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情况;
7.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情况及职务情况;
8.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9.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2月中旬至次年1月中旬报告年度个人有关事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经纪委和党委组织部批准,可适当延缓报告时限。新任处级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日内按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应当在提出辞职申请时,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五条 报告范围内的领导干部本人认真填写《陕西师范大学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装入信封密封后交各分党委(党总支)。各分党委(党总支)负责将《报告表》收齐统一送交党委组织部办公室(学校领导的《报告表》由党委组织部统一收取报教育部)。
第六条 处级领导干部本人的报告材料由学校党委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并汇总。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及调查核实。
第七条 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查阅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的报告材料。
第八条 不正确履行报告义务的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领导干部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事项规定进行合并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纪委、组织部、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建立我校处级以上干部收入申报制度的规定》(陕师党发[1995]38号)同时废止。
党委办公室 2012年9月18日印发
共印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