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师党发〔2012〕11号
关于印发《陕西师范大学党政领导干部任期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陕西师范大学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经2012年6月28日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员工传达,并遵照执行。
中共陕西师范大学委员会
陕 西 师 范 大 学
2012年9月10日
陕 西 师 范 大 学
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问责机制,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及《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政领导干部,是指经济活动较多的学校机关党政职能部门、群众团体、教学科研单位、后勤产业部门、直属和附属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和分管经济、财务工作的负责人(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其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依规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通过对校内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审计,鉴证和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行为。
第四条 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接受经济责任审计。遇有特殊情况,需要离任后审计、暂缓审计或在任期内审计的,由干部管理和监督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一般包括:
(一) 制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二) 指导、检查、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三) 交流和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四) 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困难与问题;
(五) 其他相关职责。
第六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干部管理部门的委托,一般由学校审计处组织实施。如需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经分管审计工作校领导同意后,由学校审计处办理委托事宜,其审计费用由被审计人所在单位(被审计人已经调离的为原任职单位)按规定支付。审计处处长的经济责任审计,报请校长批准后实施。校级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教育部干部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以近两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追溯或延伸审计至其它年度。
第七条 学校审计处应当制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应按以下程序制定:
(一)每年年底,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向联席会议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初步意见;
(二)召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根据有关部门提出的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初步意见,拟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三)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经学校分管审计工作领导同意后,以联席会议文件的形式加以确定,列入审计处审计工作计划;
(四)干部管理部门根据确定的审计工作计划以书面形式委托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条 审计处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按照干部管理部门的委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委托审计的领导干部姓名及简要情况;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名称及简要情况;
(三)审计期间;
(四)审计范围;
(五)审计重点或应当关注的有关事项;
(六)审计时限;
(七)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 审计处按照干部管理部门的委托进行立项,没有特殊情况,不应变更或调整。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调整时,应经委托部门核准。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立项后,审计处应当根据审计工作量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安排与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组长,明确审计人员分工。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主要包括:
(一)进行审前调查;
(二)编制项目审计实施方案;
(三)送达审计通知书;
(四)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五)起草审计报告并征求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单位、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及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的意见;
(六)出具审计结果报告等文书。
第十二条 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进行审前调查,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基本情况。审前调查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查阅档案、收集资料等多种方式进行。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应当根据重要性和谨慎性原则,在评估审计风险的基础上,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步骤和方法。
审计实施方案应明确的内容是:编制的依据、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审计目标、审计的范围以及内容和重点、审计要求、审计方式、延伸审计单位、预定的审计工作起止日期、审计组组长和审计组成员及分工、编制的日期及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三条 审计处应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相关职能处室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审计通知书应当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对所提供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四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工作前应召开进点会。审计进点会一般由经济责任审计委托部门和审计处联合召开,通报审计工作具体安排和要求。
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议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经济责任审计委托部门的有关人员以及审计组成员;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如果被审计领导干部已经离职,被审计单位的现任领导干部应参加进点会;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内部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财务人员;
(四)审计组或被审计领导干部认为需要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
第十五条 校内各部门、单位均应当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规定时限向审计组提交任职期间履行经济管理职责情况的书面材料。
书面材料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任职期间经济管理职责范围和分工;
(二)与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三)利用资源开展业务的效益、效果情况;
(四)重大经济决策及相关项目情况;
(五)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情况;
(六)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
(七)部门、单位及本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情况;
(八)本人认为在经济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九)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还可以运用以下审计方法收集了解有关情况:
(一)查阅党委、行政及有关部门与审计事项相关的文件、会议记录、纪要、函件、通知等相关资料;
(二)分别与副职、教职工代表及相关人员进行个别谈话,广泛听取他们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反映和评价;
(三)召开教职工座谈会,听取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评价,并了解有关情况;
(四)对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就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中的有关问题,以问卷的形式进行审计调查。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应包括基本内容和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岗位职责等情况确定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内容
1.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学校发展规划及学校工作计划,推动本单位事业发展情况;
2.是否依法依规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经济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与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
3.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合理并有效执行,政务公开情况;
4.预算执行和其他各项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专项资金的使用及效益情况;
5.重大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果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6.物资采购、工程项目是否按照学校规定程序规范管理;
7.各类资产是否安全完整,资产保值增值、使用效益情况;
8.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有无提供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
9. 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财务部门管理和核算,有无截留收入、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等问题;
10.以前所在单位(部门)接受过审计,对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的整改和落实情况;
11. 本人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以及廉洁从政规定的情况;
12. 委托部门或审计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二)结合被审计领导干部岗位职责等情况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1.财务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根据国家政策和财经法规,制定、完善和实施经济政策、财务制度,明确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规范校内经济秩序;
(2)是否根据《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要求编制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控制、监督支出;
(3)是否按《会计法》要求,对有关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
(4)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5)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乱设银行账户,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现金、转账支票、本票、汇票管理是否安全、合规,筹资、融资、投资活动是否按规定办理;
(6)是否及时清理应收和预付款,对长期应收、预付款项是否督促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
(7)是否配合资产管理部门做好资产管理工作,定期核对账目,督促有关部门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8)对下属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2.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财经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建立健全设备的购置、领用、使用、保管、修理、转让、投资、报废、清查等制度,是否定期检查设备使用效益;
(2)是否按规定定期进行全面的资产清查盘点,账、卡、物是否相符,是否定期与财务部门对账;
(3)预算经费的使用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制度。
3.基建、修缮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工程项目立项、承包单位确定、承包合同签订、设计变更审批、工程预(结)算及工程验收是否按照学校规定程序办理;
(2)有无自行改变工程项目或扩大建筑面积,或擅自提高规格、标准等问题;
(3)建设工程材料物资采购合同等是否符合规定程序,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
(4)施工签证是否真实;
(5)工程经费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截留、挪用等问题,经费使用效益如何;财务决算报表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超预(概)算工程项目和长期未完工项目;竣工项目是否按期交付使用,并办理相关手续。
4.资产经营公司、后勤集团、产业经营部门等领导干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规定对所在单位进行管理;
(2)效益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能否按照规定、协议或合同及时足额向学校上交有关费用和利润;
(3)是否制定所在单位的长远规划和目标责任,对发展规划和目标责任管理及考核情况是否到位;
(4)对下属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5.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各类科研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是否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办法,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可行且执行有效;
(2)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过程管理及结题的管理,是否到位、有效;
(3)科研成果转让、科技咨询服务、科研成品销售等收入的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效益如何。
6.教学、学生工作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各类专项资金是否制定各自相应的学校内部管理办法,管理情况如何,执行是否达到预期效果;
(2)收取学生的各类费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所有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3)各类专项经费的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效益、效果如何,有无挤占、挪用及损失浪费等问题;
(4)对下属或挂靠单位的管理情况,管理是否规范、到位、有效。
7. 校医院院长、附属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院(系)、部(处)、所、中心等负责人,校内其他部门或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可参照上述审计内容实施。
8.审计组可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岗位职责的具体情况补充调整相关内容。
第四章 审计评价
第十八条 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通过对其所在部门、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审计,对其经济责任履行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审计评价应遵循“依法评价、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
第十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方法主要有:
(一)业绩比较法。包括纵向比较法(即上任时与离任时业绩比较;或先确定比较基期,再将比较期与之对比的方法)和横向比较法(即将相关业绩与同行业一般状况进行比较的方法)。
(二)量化指标法。即运用能够反映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相关经济指标,分析其完成情况来评价相关经济责任的方法。
(三)环境分析法。将领导干部履行其经济责任的行为放入相关的社会政治、经济环境中加以分析,作出实事求是的客观评价。
(四)主客观因素分析法。即对具体行为或事项进行主客观分析,推究其具体的主客观成因,分析该具体行为或事项是成因于领导干部主观创造力或主观过错,还是成因于客观因素的影响,进而作出审计评价。
(五)责任区分法。包括区分现任责任与前任责任、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主管责任与直接责任、管理责任与领导责任等。正确区分不同责任之间的界限和不同责任人之间的界限,使审计评价做到责任清楚、明确。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及领导责任,在进行审计评价时应当加以区分。
(一)直接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1.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3.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4.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5.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二)主管责任
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1.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2.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领导责任
领导责任是指虽然领导干部按所在部门、单位管理的内部分工没有直接管理有关部门或事项,但由于该单位的所有行为都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而应负有的相关经济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确认和评价: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数据与审计后的认定数据相符,可视为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地反映了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凡未发现财务收支方面违规事实的,则认定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数据与审计后的认定数据基本相符,可视为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基本真实、完整地反映了财务收支情况;凡财务收支方面有违规事实,但数额较小,情节轻微的,应当揭示违规事实,认定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基本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但有一定的违规行为。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数据与审计认定的数据差距较大,可视为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未能真实、完整地反映财务收支情况;凡财务收支方面有违规事实的,应当揭示违规事实,视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认定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或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采用定量评价方法时,可以参考以下指标:
(一)预算收入完成率;
(二)预算支出完成率;
(三)收入结余率;
(四)人员经费支出比率;
(五)公用经费支出比率;
(六)资产增长率;
(七)负债增长率;
(八)净资产(所有者权益)增长率;
(九)资产负债率;
(十)上缴款项完成率;
(十一)科研经费收入年均增长率;
(十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完成率;
(十三)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率;
(十四)在建工程资金占用率;
(十五)工程结算审计审减率;
(十六)学生人均经费支出额;
(十七)师生比;
(十八)长期投资收益率;
(十九)暂付款占全部流动资产比率;
(二十)违规资金比率。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在对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审机构的审计成果,以及经核实后的社会审计组织的有关审计成果,应当充分利用自身所开展的预算执行审计、财务收支审计、专项审计及工程预(结)算审计等审计工作的审计成果。
第五章 审计结果
第二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终结后,审计处应出具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实施该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法律法规依据和委托、授权依据;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等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的经济性质、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等;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务状况,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
(四)审计发现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主要问题;
(五)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等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的评价,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违反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的问题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及领导责任;
(六)需要反映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后,应当向委托部门提交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抄报校领导并抄送有关部门和被审计领导干部。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报告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委托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审计处应在收到委托部门的复查委托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提出复核申请。
学校的复核决定为审计处的最终决定。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制度。
第二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并作为领导干部工作交接的内容之一。
第二十九条 校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罚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审计处建立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的基本情况数据库,确定领导干部新任期的基期数据,有利于对下一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同时也为相关审计事项提供基础性审计资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学校授权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陕西师范大学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陕师党发【2000】8号)和《陕西师范大学校办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陕师党发【2005】23号)同时废止。
党委办公室 2012年9月18日印发
共印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