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师党发〔2017〕3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陕西省发展党员工作规程(试行)》,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全校各级党组织都要高度重视发展党员工作,要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四条 要切实做好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积极稳妥地对发展学生党员数量和结构进行调控,保持学生党员队伍适度规模。巩固本科生“低年级有党员、高年级有党支部”的格局,重视在研究生中发展党员,注重发展优秀少数民族学生入党。
第五条 要进一步加强在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及时把青年教师中的优秀分子吸收入党;坚持发展党员工作与高层次人才培养工作相结合,重视将教学科研骨干、学术带头人、留学归国人员中的优秀分子培养成党员。
第二章 申请入党
第六条 递交和接收入党申请书
(一)党章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二)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支部提出申请,递交入党申请书。
(三)入党申请书的主要内容是:本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对待入党的态度与决心;本人在政治信念、成长经历和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等方面的主要表现;今后努力方向以及如何以实际行动争取早日加入中国共产党。申请人须在正文后署名并注明日期。
(四)为了使党组织全面了解申请人的各方面情况,申请人应将个人履历、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以及有何政治历史问题、受过何种奖励或处分情况以文字材料形式写明。如果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中,有政治和现实表现情况复杂,受过刑事或其它重大处分的,也应实事求是地写明。
(五)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审看入党申请人的年龄、国籍等是否符合申请入党条件,入党申请书基本格式是否规范(参考模板1—1),入党申请书内容是否完整。
(六)经审核符合接收条件的,党支部应及时向入党申请人书面开具《入党申请谈话通知书》(参考模板1—2),并建立发展党员档案,发展党员后续的相关资料按时统一装入党员个人档案(建立发展党员档案具体要求见第三十五条)。
第七条 党组织派人谈话
(一)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并审核合格后,党支部书记和组织委员应当在一个月内一起同入党申请人谈话(入党积极分子较多的党支部,经党委同意后,可以以集体谈话形式开展谈话),对申请人基本情况及思想作进一步了解。谈话内容主要包括:入党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个人基本情况、成长经历、家庭情况及其他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等。
(二)党支部书记和组织委员同入党申请人谈话应做好谈话记录。谈话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1)写明与入党申请人谈话的时间和方式;(2)简要记录和入党申请人怎么谈话,谈了些什么;(3)写明通过谈话了解到的有关情况,以及对入党申请人的总体看法。谈话结束后,谈话人要及时将谈话情况进行整理,并在书面记录上签名(参考模板1—3)。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八条 入党积极分子一般应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本人对党有比较明确的认识,积极要求入党,决心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三)积极投身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生产、工作、学习等方面表现突出,有奉献精神。
(四)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
第九条 推荐和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一)入党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至少三个月,且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才可以被推荐和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二)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采取党员推荐等方式产生人选,推荐过程和结果必须形成书面材料。如入党申请人是共青团员、工会会员或妇女的,还应经过群团组织推优(参考模板2—1)。
(1)党员推荐基本要求:已递交入党申请书、党支部已派人谈话且基本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的入党申请人都应列为被推荐对象;参加推荐人员为支部全体党员(预备党员也可参加推荐);可通过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党员联名推荐等方式进行。
(2)群团组织推优基本要求:在共青团员、青年、工会会员和妇女中推荐入党积极分子时,党组织应当主动征求共青团、工会和妇联组织的意见;共青团、工会和妇联等群团组织要负责地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分子。党组织吸收28周岁以下的青年入党一般应是共青团员。
(三)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大会,下同)应充分讨论,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并形成书面会议记录(参考模板2—2)。
第十条 党支部将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情况、党员推荐情况和群团组织推优情况、支部委员会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以及备案报告(参考模板2—3)等一并报二级党委、党总支备案。
二级党委、党总支副书记或组织委员负责审查有关备案材料,提出建议报党委(党总支)书记审定。二级党委、党总支应在一个月内将备案意见及时通知报批党支部(参考模板2—4)。支部委员会讨论研究的时间即为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时间。入党积极分子备案审查合格的,应及时下发《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见附件1)。
第十一条 经上级党委备案同意后,党支部应向入党积极分子开具《列为入党积极分子通知书》(参考模板2—5),并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一名正式党员一般不宜同时担任两名及两名以上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高等学校入党积极分子较多的单位,经党委同意,不在同一党支部的一名正式党员亦可以同时担任六名以内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入党积极分子的直系亲属,不能作培养联系人。
培养联系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通过谈话谈心、思想辅导、观察表现及审阅《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至少撰写一篇,经培养联系人审阅并签署意见后交党支部存档)等方式,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五)配合党支部认真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教育
积极分子的培养和教育要密切结合其本人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循序渐进,坚持不懈。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包括:吸收他们进入党校学习;列席讨论发展新党员的支部大会以及参加入党宣誓仪式;给他们分配一定的工作,并及时予以检查指导;定期组织党员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评议,指出不足,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明确努力方向;督促入党积极分子至少每个季度向党组织书面汇报一次自己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等。
培养教育内容包含: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
培养教育目的:使入党积极分子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其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就其政治觉悟、思想品德、入党动机、工作学习情况和现实表现情况等进行综合考察,并将考察结果如实记入《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
考察写实内容由两名培养联系人研究确定,要真实准确,避免空谈泛议,既要总结优点也要指出缺点或不足;要符合本人特点,不能千篇一律。《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要在申请人被确定为积极分子后由所在党支部指定专人及时填写,由党支部集中保存,并由支部指定专人如实按阶段填写考察纪实,不能在临发展前突击填写。
各二级党委、党总支要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动态管理机制,及时调整不合格人员。
第十四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时,原单位党组织要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党组织要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考察记录缺失或其它材料不齐全的,不予承认其入党积极分子身份。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四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五条 发展对象的确定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应组织各党小组进行研究讨论,由所在党小组提出能够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如未设立党小组,不涉及此环节,由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支部委员会应认真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并形成书面材料存档(参考模板3—1),综合各方面意见后充分讨论研究,确定发展对象,形成书面会议记录(参考模板3—2)。
列为发展对象前的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公示对象的自然情况、学习和工作简历、党支部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时间、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等。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通过学院网站、张贴公告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各二级党委、党总支要建立公示登记制度,专人收集、登记、整理有关意见,并记录公示结果(参考模板3—3、3—4)。公示结束5日内,由公示对象所在党支部负责对党员、群众来信来访的问题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经调查条件尚不成熟、不宜发展的,应暂缓发展,继续加强培养教育和考察。对经查实存在较大问题的,应取消发展对象资格。公示及调查结果要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公布。
党支部将发展对象人选的基本情况、听取各方面意见情况、支委会研究情况、公示情况以及备案报告(参考模板3—5)等一并报二级党委、党总支备案(是党总支的须由党总支召开会议讨论后报党委组织部备案)。二级党委、党总支副书记或组织委员负责审查相关备案材料,提出建议报党委(党总支)书记审定。二级党委、党总支应在一个月内将备案意见及时通知报批党支部(参考模板3—6),同时将确定的发展对象名单报送党委组织部。发展对象人选只有报上级党委备案同意后方可列为发展对象。上级党委备案同意时间即为确定发展对象时间。
各二级党委、党总支在研究拟定发展计划时,应充分考虑本单位学生党员在各年级的分布。要坚持把政治素质作为首要标准,把综合素质作为发展大学生党员的重要考察内容,切实保证及时把品学兼优的大学生发展成党员。坚决防止和杜绝把学习成绩作为发展党员的主要条件及临毕业前突击发展现象。
第十六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支部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七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职责: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对发展对象进行入党前预审后填写),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八条 对发展对象的考察
对发展对象的考察由党支部组织实施。考察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等形式,对教职工的考察应全面了解其思想政治素质、工作业务实绩、职业道德修养等情况。对学生的考察主要是了解其德智体美劳等方面情况。
第十九条 对发展对象的政治审查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审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党组织应明确专人(一般是支部书记和组织委员)按照以下方法进行政治审查: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函调或外调(参考模板3—7)。对户籍不在学校的在校生发展对象,应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基层党组织(乡镇社区党委即可)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参考模板3—8)。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条 对发展对象的短期集中培训
具有发展党员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要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和考核,不能以分散自学代替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24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培训结束时,培训对象联系思想实际,做好个人总结;基层党委要组织考试,并结合发展对象遵守学习纪律情况、考试成绩等出具结业证书(参考模板3—9)。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对参加集中培训考核合格但一年半内未被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党组织吸收其入党前,应组织他们重新参加短期集中培训并考核。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一条 支部委员会审查。党支部组织召开支部委员会,听取入党介绍人关于发展对象的情况汇报,对发展对象有关问题进行严格审查并形成书面记录(参考模板4—1)。经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审查合格后,将发展对象的有关材料以及预审请示(参考模板4—2)报具有审批权限的二级党委预审(是二级党总支的,须由二级党总支对有关材料审查后报送党委组织部预审)。
第二十二条 二级党委、党总支预审。二级党委、党总支在接到预审材料后,应在一个月之内完成预审。二级党委、党总支副书记或组织委员负责对入党材料进行详细审查,并根据需要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主要审查以下内容:入党材料是否齐全、清楚;是否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措施是否扎实有效;是否经过政治审查,主要问题是否清楚;是否参加短期集中培训并合格;是否广泛听取党员和群众意见;入党动机是否端正;各方面表现是否突出,先进性是否明显等。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二级党委、党总支原则上要召开党委会对发展对象进行预审,做好会议记录(参考模板4—3)。预审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参考模板4—4),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发放和填写
(一)《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发放。二级党委、党总支在党委组织部统一领取《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见附件2),并发放给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
(二)在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前,党支部委员和入党介绍人应对入党申请人进行忠诚老实教育,将应填内容及要求向发展对象解释清楚。发展对象要严肃、认真、如实填写。
(三)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意事项。(1)“入党志愿”要根据本人的思想认识和思想变化的过程,着重填写本人对党的认识,为什么要入党以及本人的决心;(2)“本人经历”要准确详细填写,不能间断;(3)“家庭主要成员”主要填写本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和子女以及和本人长期在一起生活的亲人;(4)“主要社会关系”主要填写与本人有密切来往和影响较大的亲友;(5)“对党还有哪些要说明的问题”主要填写本人需要向党组织说明,而在其它栏目中不便填写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支部大会讨论
经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在一个月内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并形成会议记录(参考模板4—5)。
(一)大会的准备。在召开支部大会之前,要认真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支委会开会研究会议事项,草拟支部大会决议;(2)支部组织委员检查入党申请人填写的入党志愿书是否正确,其他材料是否齐备无误;(3)支部书记与入党申请人谈话,指导其做好向支部大会汇报的准备,并要求其正确对待支部大会决议结果;(4)通知支部全体党员到会,发展对象及其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支部大会。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党员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人数的半数,否则支部大会应改期召开。其他积极分子可列席会议。
(二)大会的程序。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由支部书记主持,主要议程包括:(1)会议主持人报告应到会和实际到会的党员人数;(2)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3)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4)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代表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包括: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和现实表现;对发展对象的政治审查情况;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情况;公示情况;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预审情况;其他需要向支部大会说明的问题;(5)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肯定成绩,指出缺点和不足,提出今后努力的方向;(6)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7)支部大会作出决议并当场宣布;(8)入党申请人表态发言;(9)列席会议的其他积极分子发言;(10)支部书记总结。
(三)大会注意事项。(1)对在支部大会上党员提出的问题,发展对象和支部应予以解答,如某些问题尚未弄清楚,可暂时休会,待调查清楚后再继续开会;(2)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参考模板4—6、4—7)。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表决时,发展对象可不必退场;(3)支部大会讨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4)做好支部大会记录,主要包括:时间、地点、内容、会议的主持人和记录人;应到会和实际到会党员人数,缺席党员人数和原因;入党申请人和列席会议人姓名;会议发言情况,有何不同意见;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支部大会决议等。
(四)填写支部大会决议。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现实表现,主要优点、缺点;支部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写清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赞成、反对和弃权的人数;通过决议的具体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五)党支部应当及时将《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短期集中培训、培养教育考察等材料,以请示(参考模板4—8)的方式一并报二级党委、党总支审批。二级党总支审查后须报党委组织部审批。
第二十五条 预备党员的审批
(一)上级党委审批权限
党支部上级为二级党委的,可以行使发展党员审批权,但需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党支部上级为二级党总支的,不具有行使发展党员审批权,但应当对党支部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人选、接收预备党员情况、预备党员转正情况等进行审查,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或审批。
(二)二级党委审批或党总支审查前,应当指派二级党委、党总支副书记或组织委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内容主要包括: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掌握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情况,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情况,目前的优缺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进行记录并整理,形成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入发展对象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及时向二级党委、党总支汇报情况。
(三)二级党委、党总支副书记或组织委员负责对党支部报送的发展对象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及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如发现报送的材料不全或存在其它问题,应抓紧了解清楚或让党支部补报。
(四)二级党委审批(党总支审查)预备党员,必须召开党委会(总支会)集体讨论和表决,做好会议记录(参考模板4—9),并形成会议纪要。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入党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以及《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填写是否符合要求等。二级党委审批(党总支审查)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二级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基层党委审批意见”栏,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参考模板4—10)。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二级党总支的审查意见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总支部审查(审核)意见”栏后,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批并备案。
第二十六条 二级党委、党总支须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查),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审查)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凡无故超过三个月未予审批(审查)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党总支应将审查意见和党委组织部的审批意见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二级党委、党总支应将审批(审查)后的所有入党材料装袋后报党委组织部存档,并及时上报党员信息数据库的增删情况。
第六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七条 二级党委、党总支应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使预备党员通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更好地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新接收的预备党员在上级党组织批准之前不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党支部规模一般不宜过大,凡党员人数达20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建立若干党小组,设党小组组长。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在上级党委批准接收其为预备党员后及时进行,不得放在转正后进行,一般由各二级党委、党总支统一组织(参考模板5—1);重大纪念日或特殊情况下,由党委组织部另行组织。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要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分配适当的社会工作和群众工作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应要求和督促预备党员经常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每季度至少书面汇报一次。
党支部每季度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及时与本人谈话;同时,要做好《预备党员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见附件2)的填写和管理工作。预备党员要按照要求认真填写,对个人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及时进行小结。
预备党员工作调动或毕业分配时,其《预备党员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应随有关材料及时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预备党员不能提前转正,应于预备期满前一周主动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参考模板5—2)。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在收到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一个月之内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其转正问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并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中的相应栏内填写清楚。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原则上应延长预备期:
(一)入党时存在某种缺点,在预备期内转变不明显,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的;
(二)入党后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在思想、工作、学习和作风等方面出现一些比较严重的缺点,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的;
(三)入党后犯有一般性错误,本人检查认识深刻、愿意继续接受党组织教育和考察的;
(四)入党后放松对自己的要求,表现一般,不能在群众中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二级党委、党总支公示(通过学院网站、张贴公告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并记录公示结果(参考模板5—3、5—4)。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主要议程参照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议程;对到会人数、表决方式、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审批
支部大会结束后,党支部要将决议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一栏,经支部书记签名或盖章后,连同转正申请书、现实表现情况、培养教育考察、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情况、支部大会开会票决情况、公示情况等材料,一并报二级党委、党总支审批(审查)(参考模板5—5)。二级党总支审查后须报党委组织部审批。
(一)二级党委、党总支副书记或组织委员负责对党支部报送的预备党员的转正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如发现报送的材料不全或存在其他问题,应抓紧了解清楚或让党支部补报。
(二)二级党委审批(党总支审查)预备党员的转正,必须召开党委会集体讨论和表决,做好会议记录(参考模板5—6),并形成会议纪要。主要审议预备党员是否具备正式党员条件,转正手续是否完备,以及转正相关材料是否规范、齐全等。二级党委、党总支审批(审查)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三)二级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基层党委审批意见”栏,写清楚党龄的起算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参考模板5—7)。
二级党总支的审查意见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总支部审查(审核)意见”栏,并及时报党委组织部审批。
(四)二级党委、党总支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查)。二级党总支审查后须报党委组织部审批。审批后由二级党委、党总支将审批结果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及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四条 对于预备期满一年的预备党员,如现实表现不合格,支部大会可讨论其延期转正问题,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由于其个人原因延期转为正式党员的,其党龄自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其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因其它原因延期转正的,其党龄自预备期满算起。
第三十五条 发展党员工作材料的建档与归档
(一)建立发展党员档案。发展党员整个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均应装入发展党员档案,形成的会议记录等可复印后装档。主要包括:(1)入党申请书,党组织派人与入党申请人谈话的记录,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或学历证书复印件;(2)党员(群团组织)推荐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支委会会议记录,《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入党积极分子思想汇报;(3)讨论确定发展对象前听取意见记录,确定为发展对象的支部委员会会议记录,确定为发展对象相关公示材料及备案报告、批复,综合性政审报告和相关材料,参加短期集中培训的结业证书;(4)支委会拟接收预备党员审查会议记录,预审请示,有关工作部门征求意见情况,预审批复,《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支部大会接收为中共预备党员的会议记录和票决结果,接收为中共预备党员审批请示,基层党委审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批复,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报告和批复;(5)《预备党员培养考察教育登记表》,转正申请书,预备期思想汇报,预备党员转正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谈话记录,转为正式党员的支部大会会议记录、票决结果及公示情况,转为中共正式党员审批请示,基层党委审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批复。
(二)明确建档责任人和建档时间。由党支部书记和组织委员负责收集、整理所有发展党员过程中的有关材料,从收到入党申请书开始,建立完整的发展党员工作档案,装入由党委组织部统一下发的《发展党员工作档案袋》。
(三)分类归档处理。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书记和组织委员应当及时清理发展党员相关资料并分类进行归档处理。
(1)有人事档案的情况。党支部应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和《预备党员培养考察教育登记表》材料交二级党委、党总支建立党员档案,送至人事档案室(与人事档案并存);其它入党材料装入《发展党员工作档案》由所在二级党委、党总支保管,保存年限为五年。
(2)无人事档案的情况。无人事档案的,不再建立个人党员档案,发展党员工作材料由党员所在二级党委、党总支装入专门的档案袋保管,毕业生离校时转交其工作或学习单位。
(四)及时转交和接收档案。在发展党员过程中,若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时,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将发展党员有关资料清点整理后转交现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党组织要及时负责地进行接收,审查其入党有关资料,接续做好发展党员相关工作。对转入的经审查入党材料后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不予承认。
第七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六条 发展党员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学校党委组织部是全校发展党员工作的责任部门。各级党组织、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党务工作者要高度重视并积极参与发展党员工作。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要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三十八条 各二级党委、党总支要进一步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监督检查。党委组织部不定期对各单位发展党员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直接与各单位的发展计划、基层党建考评等挂钩。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